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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心电梯安全视频(苏州电梯检测)

发布日期:2024-01-07 13:24   浏览量:

杭州电梯坠亡女孩父亲头发花白,儿童电梯安全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杭州电梯坠亡女孩父亲头发花白,儿童电梯安全需要特别注意扶手以及电梯的快慢问题。

 电梯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存在争议的建筑物,在日常生活中满足了很多人上下楼梯的需求,也给一些腿脚不方便的老人提供了便利。并且现在很多城市房屋建筑物都很高,爬楼梯会显得非常不现实,所以一般都会有电梯帮助人们上楼梯。虽然电梯在场生活中给人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它的安全隐患也的确是存在的。

在新闻中我们总是能够看到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有的人在进门的时候没有注意看,而掉入电梯底部的新闻。这些新闻最后的结果也都是以悲剧收场,所以很多人在看到电梯的时候都非常的恐惧,觉得这种建筑物可能没有办法对自己的安全提供保障。但是这种事件发生的几率是非常小的,但是这也提醒我们在做电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自己的脚下。同时也应该关注自己居住建筑物附近的提示标签,看这个电梯是否出现故障,如果没有出现故障,那么就可以正常的乘坐,同时也需要学习一些电梯急救措施,以免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能够顺利自救。

  大部分运行的电梯都是由专门人员负责调休和调整的,而且每一个电梯里都会有监控视频,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其实是有人在关注着我们的。这也让很多人在乘坐电梯的时候能够放下心来,但是很多小孩子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并没有安全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故。这就提醒这些孩子的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给孩子普及电梯安全事项,让孩子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应对急救措施也能够有安全防范意识。

电梯怎么乘坐安全?

一、

乘坐须知

1、电梯应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才能保证乘梯安全。

2、电梯发出超载信号时,应耐心等乘下一趟,超载会造成电梯故障。

3、电梯门快要关闭时,不要强行冲入或阻止电梯关门;切勿一只脚在内另一只脚在外停留。

4、电梯正常运行时,门应完全关闭、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到站后轿厢地板和楼层地面平齐。如果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检修。

5、低龄儿童乘坐电梯,应由成人监护。

二、发生火灾时的救援措施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将电梯停在火势或烟火未蔓延的楼层,禁止使用电梯逃生,应从楼梯逃生。

三、电梯出现故障时的自救措施

1、电梯运行发生故障时,乘客不要急躁和慌张,要利用电梯内警铃按钮、对讲装置、通讯电话等向外求救,或拔打故障报修电话、110报警电话求救;电梯轿厢设有通风装置,不会造成缺氧,请耐心等待救援,专业救援队伍会以最快速度赶来施救,切勿擅自采取其他自救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电梯停车开门后,轿厢地板高于楼层地面500mm时,严禁从电梯内跳下。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并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工作。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第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新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告知电梯的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高层电梯又出事了,这会是一个巨大安全隐患吗

高层电梯确实会比低层电梯故障率高,除了故障之后造成的安全事故也会更大,但并不代表高层电梯就不安全,安全隐患就大,因为电梯质量在国家严密监管之中,出厂时肯定是合格的,之后就要考虑安装、维保、使用三大块的原因,每一块对电梯的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各尽其职的话,电梯安全系数还是相当高的,可以说能达到100%。我是说可以100%避免安全事故,但不是没有故障,因为毕竟是机器,故障是难免的。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生产第八条 电梯生产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提供质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电梯销售合同对质量保证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量保修期内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对电梯机房屋面、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安装、运行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保存。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第十二条 安装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安装前款规定的智能化装置、公共移动通信网络、机房内空气调节器以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予以加装。第十三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使用第十四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二)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等,并保持其完好;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有效应答;

(五)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保证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八)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九)劝阻、制止损坏电梯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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